公开征求《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彩客网app

公开征求《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2 08:5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征集内容

为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境管理,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政策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武环规〔2022〕2号)的基础上,制订《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

征集方式:有关意见建议在网页下方留言。纸质信件请邮寄至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22号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邮编:430022,来信请注明:《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建言

联系电话:85805012



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

管理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境管理,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政策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检验检测资格,依法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记分制管理,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以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检测设备、监控视频、检测过程、联网备案、数据保存等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排放检验行为和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管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线索移交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行为进行监管,予以记分制管理,并依法依规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标准(见附件1)。

(一)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历次记分的累计值。

(二)单次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发现的不同类问题,累计记分;单次检查发现的同类问题,按1次记分,不累计记分。

(三)每个记分项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分别记为12分、6分、4分、3分、2分、1分。

(四)检查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记分项目,如果同时涉及违法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也不因受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而免除记分。

(五)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等发生变化的,适时对记分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自然年开始之日时,原记分清零。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实施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以下简称“实施断网管理措施”),并同时开展整改。

(三)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情况,分级实施断网管理措施。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可以跨自然年。

当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第一次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时,当次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不少于30天。

当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第二次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时,当次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不少于60天。

当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第三次及以上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时,当次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不少于180天。

当两个连续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第四次及以上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时,当次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不少于180天。

实施断网管理措施出现跨自然年情形的,纳入首年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次数统计,不纳入次年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次数统计。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总分值达到12分的,在满足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且整改完成、通过核查之日起,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如出现跨自然年的情况,在满足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且整改完成、通过核查之日起,原记分清零;新的记分周期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通过核查后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开始之日记起,结束之日仍按自然年计。

第七条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日常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后,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填写《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记分单》,见附件2),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确认后,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加盖公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分单》上予以注明,按程序送达。

第八条各区生态环境(分)局网络监控工作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发现辖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问题线索的,由监控工作人员填写《网络监控发现排放检验问题线索记分单》(见附件3),并将有关监控视频、图像等资料提供给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者监控视频、图像等方式查核,如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情形,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填写《记分单》,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确认后,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加盖公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分单》上予以注明。

第九条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报送上个月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情况;在每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汇总当年截至上月底之前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更新情况,由宣教中心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布。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公布时间前已记满12分,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到8分但尚未达到12分时,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记分达到8分及以上的当日或者下一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预警提示》(见附件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12分及以上时,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当日或者下一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事先告知书》(见附件5);从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见附件6),同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抄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市车辆检验检测协会。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后,由监控中心按照载明的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由宣教中心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

为避免影响正常检测秩序,一般情况下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的起始时间为《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下达后第二周的第一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后,延后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后,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整改报告。

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应继续整改;整改合格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记分清零暨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见附件7),同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抄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市车辆检验检测协会。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记分清零暨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后,由监控中心按照载明的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恢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由宣教中心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

一般情况下,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起始时间为《记分清零暨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下达后的次日。

第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自收到《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之日起,应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公众发布《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公告》(见附件8),并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应及时向公众发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公告》(见附件9),并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是《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为保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陈述申辩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事先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收到书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之后再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所在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的执行。

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且侵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财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一企一档”要求,认真做好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全过程的档案资料整理和保存,确保可核查、可溯源。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环规〔2022〕2号)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记分项及其对应的标准要求

序号

问题描述

有关标准和规范项

分值

1

检验设备连接线路(包括obd检测仪)、排气分析仪和工控机电脑内部与无法合理解释功能用途的外接物品连接的。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排气分析仪应满足以下要求:e)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

12分

2

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12分

3

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如:检测过程的污染物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不匹配等。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

5.1.2.3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规定的车辆检验、响应指令、设备自检和检查等功能,完整准确地上传检验时间起止数据、检验和检查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数据,检验过程中应实时反馈检验数据和状态,满足检验监督要求。

12分

4

机动车在检验过程中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且判定排放检验合格的。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 gb   18285 和 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

6分

5

使用的检测设备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或者加装开关阀门等,或有明显影响检测数据的行为等。如:检测时将冷却风机朝向排气管路等。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排气分析仪应满足以下要求:e)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2.3.1.2在车辆散热器前方1m左右处放置强制冷却风机,以保证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冷却系统能有效地工作。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d.3.2.5.6.2冷却风机 为防止车辆发动机在测试期间过热,应配备辅助冷却风机。风机应置于测试车辆正前方,距车辆散热器约1m。

6分

6

对应采用工况法的车辆变更为非工况法检验且不能提供相关合理依据的。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6.3.5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应标注。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6.3.6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应标注。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3同一车辆或相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

6分

7

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标准物质的;未按有关规范开展检测设备自检、校正、周期检查等工作的。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6 标准物质6.1 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标准物质,标准物质信息应按照 hj   1238 的相关要求进行记录、保存和传输。标准物质存放条件应能保证其溯源性不受影响。6.1.1 标准气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具有标准物质证书,并在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6.1.2 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和测功机标定校准用标准砝码、转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6.2 排气分析仪的零点校正应使用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或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6.3 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产生的气体成分应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零点标准气体要求。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6.4 排气分析仪的单点检查和五点检查应使用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标准气体。

设备检查与校正要求、检查项目和周期见《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附录 a。表a.1 双怠速法设备检查项目及周期;表a.3 简易瞬态工况法设备检查项目与周期;表a.4 自由加速法设备检查项目及周期;表a.5 加载减速法设备检查项目及周期。

6分

8

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车辆预检、外观检验和obd检查,且判定检验合格的。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8.2.3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附件ba 加载减速法测试对车辆的预检要求。表f.2注册登记检验(测)报告、表f.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外观检验项目及否决项。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7 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8.2.3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表g.2注册登记检验(测)报告、表g.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外观检验项目及否决项。

6分

9

设备软件不具备相应的提示或者锁止功能的。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   5.1.2.4 检验设备自检未通过、设备检查异常的,设备软件应锁止。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氧浓度异常、过程数据不完整、采样气体低流量、泄漏、集气管低流量、环境信息异常、发动机转速异常、测功机吸收功率异常、转鼓线速度异常等)的,设备软件应及时提示检验人员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终止检验。

6分

10

检验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安装本地视频录像设备的;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未本地化保存的;监控视频缺失的;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少于24个月的。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e.2 外观检验视频监控要求 检验机构应在外观检验区域内配备全景摄像机,能够监测到整个外观检验区域情况。e.3 检测线视频监控要求 e.3.1   每条检测线应至少安装两路视频监控装置,按对角线布置。 e.3.2 原则上应在检测线的侧前方和检测线的侧后方各安装一个视频监控装置。 e.3.3 检测期间,视频监控装置应能清晰拍摄车辆前部车牌号码 、车辆排气管以及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全部过程。 e.3.4 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检测线还应配备移动式摄像机,应能够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 e.3.5 检测过程视频应接入服务大厅,实时显示检测过程。 e.4 检测设备视频监控要求 e.4.1 检测线设备操作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监视并能分辨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器显示的内容、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操作等。 e.4.2 根据管理实际需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要求检测线设备存放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摄像头应正对分析仪主机显示屏界面,应能清晰监视和采集检验过程中检验设备运行情况。 e.5 监控摄像机技术要求监控摄像机应选用高清摄像机,分辨率至少达到 720   p。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5.2.12.1监控视频应覆盖每天设备启动至关机的全部过程,清晰连贯记录检验设备启动、自检、检定(校准)、车辆排放检测、检验设备待检测、系统关机等。

《湖北省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联网规范》4.2.3数据存储要求:检验机构配备本地视频录像设备,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24个月,能实现管理端监管系统远程调阅。

4分

11

检验机构本地检测过程数据时间与本地视频录像时间不一致的。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

5.1.2.3 设备软件应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规定的车辆检验、响应指令、设备自检和检查等功能,完整准确地上传检验时间起止数据、检验和检查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数据,检验过程中应实时反馈检验数据和状态,满足检验监督要求。

4分

12

检验过程视频未能清晰拍摄检验过程的。如:未能拍摄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含延长管)过程。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5.2.12.2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视频应保持连续不中断,清晰识别车牌号码、车辆前后外观,采样管插入和拔出车辆排气管过程,并对关键环节拍摄照片。检测线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内容应连贯清晰记录并保存。其他细节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4分

13

检测过程数据、设备检查数据缺失的。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8.1 应保存排放检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包括:车辆信息、检测条件、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人员以及检测过程数据的原始记录、设备自检及周期性检查、照片或视频等相关佐证材料,确保能够追溯车辆的检测过程。8.2 检测过程数据、设备检查数据应按照规定频率保存全过程连续数据。

4分

14

注册登记检验中,查验环保随车清单与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污染控制装置、发动机等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且判定检验合格的。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6.2注册登记 6.2.1查验环保随车清单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6.2.2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和发动机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6.2注册登记 6.2.1查验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与信息公开内容是否一致。6.2.2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

3分

15

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时,锥形管未牢固固定在排气管上;或者如果是单排气管车辆,锥形管另一端未进行封闭。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 d2.4.4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到车辆排气管上,并按要求进行固定,注意排气收集软管的布置和走向都不应明显增加系统流动阻力。d.3.5.2   采样系统应该通过一个锥形口收集管同时收集车辆排气和环境空气。

3分

16

采样管路(含延长管)不满足标准规定的长度、连接方式、性状、使用等要求的。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   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小于7.5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d.3.3.2.2 直接与排气样气接触的取样管材料应是无气孔的,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吸附、吸收、影响样 气或与样气产生反应。取样管外表面的涂层应具有耐磨性,不受外部特殊使用环境条件的影响。   d.3.3.2.3 取样软管应具有抗挤压的功能。   d.3.3.2.4 取样管与取样探头以及分析仪取样系统的连接应采用螺纹固定方式。

延长管规范使用的相关要求: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b.5.2.3.1 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 400 mm   以上。如果车辆排气系统自身设计导致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小于400 mm,应使用延长管。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c.5.2 探头应是一根管子,其开口端向前并位于排气管或其延长管(必要时)的轴线上。探头应位于烟气分布大致均匀的断面上,为此,探头应尽可能放置在排气管的最下游,必要时放在延长管上。如果使用延长管,则接口处不允许有空气进入。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6 延长管应与车辆排气管连接良好不漏气,延长管长度应至少大于 400 mm,应对车辆排气背压无明显影响。

3分

17

对未按规定经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维护(维修)的检验不合格车辆开展复检,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武环规〔2023〕4号)要求,排放超标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m站完成车辆维护(维修),到i站开展排放复检时,向i站提供加盖m站公章的《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或者维护(维修)结算清单作为复检凭证。

i 站在开展排放超标车辆复检前,通过环检系统上传《湖北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或者维护(维修)结算清单,对其出具单位是否属于本市 m 站名录进行识别查核,经 i 站对识别结果予以确认后,开展复检工作。

3分

18

未按规定测量车辆油温或者开展车辆预热的。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总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3.2   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状态。d.2.4.3   关闭发动机,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机油温度传感器等测试仪器。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a.3.2 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至少为80℃。如果由于车辆结构限制无法进行发动机机油温度测量时,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判断发动机温度是否处于正常运转温度范围内。b.2.3.1.4   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应至少为80℃。因车辆结构无法进行温度测量时,可以通过其他方法使发动机处于正常运转温度。若传动系统处于冷车状态应在测功机无加载状态下低中速运行车辆,使车辆的传动部件达到正常工作温度。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d.2 车辆预热 对不适合通过机油温度传感器测量机油温度的车辆,可通过obd读取发动机机油温度或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当上述方法均无法获取温度数据时,应在启动发动机至少5分钟后,再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进行详细记录。

3分

19

在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时,发动机未达到额定转速。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a.4.4对每个自由加速测量,在松开油门踏板前,发动机应达到额定转速。

3分

20

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管双探头同时取样的。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aa.3.2.1及d 3.3.4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

2分

21

气象站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环境参数与实际不符。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3气象站应满足以下要求: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应安装在检测车间内、电脑操作间外,并应与受检车辆处于相同的环境,测量记录排放检验时的环境数据。数据按标准要求用于车辆排放检验数据计算。

2分

22

检验机构服务大厅视频未实时显示检测过程的。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e.3.5 检测过程视频应接入服务大厅,实时显示检测过程。

1分

23

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主要包括车辆型号、注册日期、车辆识别代码、最大设计总质量、核定载客、车辆驱动方式、是否有obd系统、额定转速等)完整、准确录入的。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附录 a 信息采集数据结构 采集信息包括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人员、车辆、外观检验、obd 检查过程数据及结果、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数据及结果、设备检查和校正等信息,具体可见表 a.4 检验基本信息中的数据项名称。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8.1 应保存排放检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包括:车辆信息、检测条件、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人员以及检测过程数据的原始记录、设备自检及周期性检查、照片或视频等相关佐证材料,确保能够追溯车辆的检测过程。

1分


附件2

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

检验机构名称

名称


地址


序号

记分内容

记分

检查结果

1



是 ¨

否 ¨

2



是 ¨

否 ¨

3



是 ¨

否 ¨

4



是 ¨

否 ¨

5



是 ¨

否 ¨

6



是 ¨

否 ¨

7



是 ¨

否 ¨

8



是 ¨

否 ¨

9



是 ¨

否 ¨

10



是 ¨

否 ¨

11



是 ¨

否 ¨

12



是 ¨

否 ¨

序号

记分内容

记分

检查结果

13



是 ¨

否 ¨

14



是 ¨

否 ¨

15



是 ¨

否 ¨

16



是 ¨

否 ¨

17



是 ¨

否 ¨

18



是 ¨

否 ¨

19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其他

(备注)




检验机构负责人(委托人)


检查单位(部门)


检查人员


检查

时间


备注:1、“检查结果”在相应选项勾选“是或否”。

    2、该表一式两份,检查单位和检验机构各自存档一份。



附件3

网络监控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单

网络监控日期:  年  月  日                             区域:

检验机构名称


序号

问题描述

抽查情况

备注

车牌号(号牌颜色)

检测线编号

检测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序号

问题描述

抽查情况

备注

车牌号(号牌颜色)

检测线编号

检测时间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其他

(备注)






网络监控人员


备注:1、“抽查情况”在发现的对应问题栏内打勾。

2、“备注”栏内应填写问题发现的车牌号、具体检测时间及检测线编号等。

3、如发现其他涉嫌违规问题应在其他问题栏内据实填写。

附件4

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预警提示

(单位名称):

截至xxxx年x月x日,你单位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已达x分,现对你单位进行预警。请你单位高度重视,加强自查整改,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环规〔2024〕x号)有关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我局将暂停你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xx区分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

(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附件5

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事先告知书

(单位名称):

     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环规〔2024〕x号)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分别进行了如下记分管理: xxxx年x月x日记x分、xxxx年x月x日记x分、xxxx年x月x日记x分,本记分周期内已累计记x分。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资质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我局拟依据《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环规〔2024〕x号)有关规定,于xxxx年x月x日零时起暂停你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暂停时长不少于x天。

你单位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收悉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xx区分局/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

(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联 系 人:           电话:           

本局地址:           邮政编码:     )


附件6

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通知书

(单位名称):

     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环规〔2024〕x号)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分别进行了如下记分管理: xxxx年x月x日记x分、xxxx年x月x日记x分、xxxx年x月x日记x分,本记分周期内已累计记x分。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资质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为证。

我局依据《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环规〔2024〕x号)有关规定,决定于xxxx年x月x日零时起暂停你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暂停时长不少于x天。请你单位予以配合,并在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之前,做好停止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信息发布和公众解释工作。

如你单位不服本措施,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措施的执行。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xx区分局/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

(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附件7

记分清零暨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通知书

(单位名称):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环规〔2024〕x号)有关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你单位记分从零记起。自xxxx年x月x日起,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网络将予以恢复。请你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及时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网络恢复信息发布工作。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xx区分局/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

(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附件8

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公告

广大车主:

因内部整顿,从xxxx年x月x日开始,我单位将停止对外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时间请以我单位发布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公告》时间为准,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

(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附件9

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公告

广大车主:

从xxxx年x月x日开始,我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可正常开展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

(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附件

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截至目前,我市已建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87个(日常在营85个左右),共有汽、柴油车检测线325条。2023年,全市检测车辆约112.8万辆,日均检测车辆约4000辆。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量较多,行业竞争较大,环境监管压力较大,近两年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均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通报,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环境监管亟需进一步强化。

2022年7月11日,我局研究制定出台了《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试行)》),首次在我市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自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我市共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不规范行为记1113分,对28家(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累计197天。《办法(试行)》的实施,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日常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对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排放检验行为、提升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但是,近两年来,在《办法(试行)》的试行过程中,存在记分管理工作程序还不完善、部分记分条款适用性不强、记分条款对不规范行为覆盖面不够、实施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时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修订完善。同时,《办法(试行)》将于2024年9月1日试行期满到期失效,《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武环办〔2024〕22号)也将“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列入我局2024年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鉴于以上情况,我局组织开展《办法(试行)》修订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一)起草过程

5月以来,我局组织开展了修订起草,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各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记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办法(试行)》20个记分项的使用情况,并将记分项的使用情况作为修订的依据之一。二是根据近2年《办法(试行)》试行过程中在工作程序上存在的不完善情况,进行了梳理完善,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有关流程、时限要求。三是针对近2年国家、省、市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不规范检验行为,以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指出的有关问题,对记分项进行调整和补充。四是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要求,对记分项进行补充。五是对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再梳理,将有关重点标准规范条款增补进入记分项。六是学习国内有关城市的做法对记分项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

《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

《湖北省移动源综合管控平台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联网规范》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武环规〔2023〕4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实施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条件、时长进行了调整,总体进行了收严、强化,以增强记分制管理的威慑力度。根据记分的分值、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次数等,设置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30天、60天、180天差异化管理措施。

二是明确了实施记分制管理全过程有关环节的时限要求,如各区定期上报、市局定期公开记分情况的时间,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事先告知书下达时间,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下达时间,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起始时间等。

三是增加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进行陈述申辩、行政复议的条款,以保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权利。同时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执行。

四是增加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一企一档”要求,认真做好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全过程的档案资料整理和保存”的要求,督促实施记分制管理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五是对记分项进行了优化调整,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以及我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共设置23个记分类项,其中12分的共3项、6分的共6项、4分的4项、3分的6项、2分的2项、1分的2项。

关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一、 意见稿第五条第四项“也不因受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而免除记分”。 行政处罚后不免除记分,记满12分后该行为面临再次处罚,该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二次以上同类处罚,这样才能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处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 意见稿第五条第五项“当次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不少于30天、不少于60天、不少于180天”。 对于该问题请问环境局断网不少于30天、不少于60天、不少于180天是一种行政处罚还是一种管理措施?如果是行政处罚,它符合法规规定,明确了处罚的时间框架。如果是一种管理措施就有不妥之处,日常行政管理中,对于被管理方出现各种工作失误,应因人因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断网不少于30天、不少于60天、不少于180天),试问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不同的工作失误都需要不少于30天、不少于60天、不少于180天的断网整改期限吗!这种管理方法显然不合情,更不合理。 另外该条款中“不少于”30天、60天、180天,这一管理措施(“不少于”)不能明确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的时间框架,不能确保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的效率及公正性,无法管控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将会给企业造成重大伤害。 三、 意见稿第十三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的执行”。 国家法规明文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诉讼期间,有符合规定的担保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的,行政管理机关可决定暂缓执行。而环境局作出不影响断网实施管理措施的执行的决定,其超越了国家法定规定的情节,剥夺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属行政乱作为。 四、 意见稿“附件1记分项及其对应的标准要求”。 该记分制将一般性工作失误和违法行为混为一体实行记分制管理,并使用同一标准做出处罚,是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企业的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是分开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违法行为不能一并记分处罚,而应根据具体行为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进行处罚。 五、 意见稿“依据《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该条例中的“实施暂停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处罚超越了上位法(大气法)同等前置条件的处罚,其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影响了法律统一实施和效力,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不抵触原则,及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如增加了上位法未规定的处罚措施,那么这种做法是不当的,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于违反上位法的处罚设定进行修改和废止,以避免法律实施中的混乱和冲突。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循国家政策法规,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定原则。特别是要遵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而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还我们企业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最后恳请环保部门取消记分制管理办法,对那些违法经营企业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 武汉市天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06日

【网民留言】(天*) 2024-08-09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企业和个人反馈的意见各1份。主要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反映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较为频繁,应界定监督检查频次。

说明: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包括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我市主要通过网络监控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则须进行现场核查。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排放检验、问题线索较少,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频次则会相应减少。另外,我局对于依法依规开展排放检验的,将根据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正面清单”。

意见2、反映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停止采信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时长过长。

说明:经多方面征求意见,结果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适当调整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时长,由“不少于30天、60天、180天”,调整为“不少于15天、30天、60天”。

意见3、认为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管理措施,属于行政处罚,且缺乏法律依据。

说明: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是为促使排放检验行为存在一定问题、失去公信力的排放检验机构改正违法或者不规范行为,阻止可能出现的检测结果不准确的风险或危害后果,并防止不利后果进一步扩大,其目的在于促进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规范经营,并未停止其依法开展安检等在内的其他行为,不必然会增加其义务和负担,因此不应归属为行政处罚。对排放检验违法或者不规范的排放检验机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4〕80号)对“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和“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已作明确的规定和工作要求,法律和政策依据充分。

意见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的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说明:调整表述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影响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的执行”。

意见5、对记分项进行优化调整。

说明:组织专家论证会对记分项等内容进行了审查论证和修改完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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