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87595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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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30 16:55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16:5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责中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全面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9年工作重点的通知》(鄂市监函〔2019〕84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继续全面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30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一、审查内容
各处室(单位)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开展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文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单位)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由起草部门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文件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文件,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文件,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文件 ,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方法
各处室(单位)制定政策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各处室(单位)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各处室(单位)拟制规范性文件并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建立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财务处、行政审批处、综合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科技监测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射和危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为成员单位的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由相关处室(单位)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政策法规处备案。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查实后要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处室(单位)应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
涉及行业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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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食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借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例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 ||||||
选择“是”时 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