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通报(2024-彩客网app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通报(2024-5)

发布时间:2024-06-14 12:1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4-15010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6-14 12:10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4-06-14 12:10
效力状态: 有效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以下11个典型案例。

一、江岸区某口腔门诊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案

2024年2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移交函对辖区某口腔门诊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未按时提交2023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该门诊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补交了上述评估报告。

该口腔门诊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武汉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江汉区某口腔门诊部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案

2024年3月1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口腔门诊部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超过2天,未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天内转运。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门诊部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查明该门诊部已改正违法行为,对医疗废物按时转运。

该门诊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东西湖区某工程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和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组对东西湖区某工程检测公司“双随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变造原始记录的行为;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查组将上述线索移交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27日,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罚款合计6万元。

四、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检测认证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9月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和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组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检测认证公司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2份环境检测报告结果错误;检测报告分包未书面征得委托方同意。检查组将上述线索移交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追回错误报告并重新计算签发新报告,改正了以上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9997.82元。

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 年10月11日至12日,省生态环境厅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检测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24份噪声监测报告原始数据中实际时间与记录时间不一致、噪声实际监测时间与设定时间不一致,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对测量时段的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将上述线索移交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完成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2024年1月22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3750元。

六、江夏区某检测技术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0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对江夏区某检测技术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42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下列问题:1、部分检测报告中样品的采集、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2、部分检测报告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查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测;3、部分检测报告未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环境执法人员将上述线索移交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2024年2月27日,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3813元。

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环境检测技术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0月30日,生态环境部帮扶检查时发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环境检测技术公司对某排污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上记载的采样时间与现场采样时间不一致,经进一步核实,确认样品采集不合规。环境执法人员将上述线索移交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386.8元。

八、江夏区某农业发展公司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24年3月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农业发展公司现场检查,并组织对其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第三级氧化塘、雨水沟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第三级氧化塘的cod项目检测值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地作物的标准限值。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1万元。

九、硚口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3年11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厂区西南角的空地上露天堆放了4处废油墨桶(危废类别hw49),共计972桶,且有一处废油墨桶与生活垃圾桶混放。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该企业积极整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地下水监测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鉴于该企业系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经评估危害后果轻微,2024年4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教育指导。同时,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该企业已从2024年度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中移除。

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单位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3月20日至2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执法人员到辖区某建设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位于市建成区,该工地承建单位使用的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3〕17号)“一、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禁止在本市建成区内使用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2024年5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000元。

十一、东西湖区某车辆环检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1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车辆环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机动车环检视频、环检报告及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对某黄牌柴油车辆进行环检复检时,工作人员多次触碰烟度计,使光吸收系数发生明显变化,导致检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2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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